(2017)豫0391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魏小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魏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91行审77号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柴幻,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八一、沈庆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魏小卫,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就被申请人魏小卫于2015年4月擅自在高新区辛店镇柳行村圈占其他耕地2204.08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作出洛开土执罚(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33061.23元。被申请人在接到该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就被申请人魏小卫作出的洛开土执罚(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审 判 长 张 衡人民陪审员 底美茜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