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子涵与张玉敏、瓦房店市东明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玉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879号原告:陈某某,女,201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法定代理人:王晶,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珊,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东明幼儿园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张玉敏,该幼儿园园长。被告:张玉敏,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瓦房店市东明幼儿园、张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宵天人民审判员  赵岩岩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