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子涵与张玉敏、瓦房店市东明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玉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879号原告:陈某某,女,201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法定代理人:王晶,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珊,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东明幼儿园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张玉敏,该幼儿园园长。被告:张玉敏,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瓦房店市东明幼儿园、张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宵天人民审判员 赵岩岩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