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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惠娟、陈加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娟,陈加丰,黄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杨惠娟,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陈加丰,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黄瑞琴,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惠娟与被执行人陈加丰、黄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03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审判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