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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大涌镇润生家具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大涌镇润生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温得翀,该局大涌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大涌镇润生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青岗村“白蕉围”(林泽洲厂房)。经营者:玉振文,男,1969年4月10日出��,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涌)环罚字[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中(涌)环罚字[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大涌镇润生家具厂(以下简称润生家具厂)未报批木质家具加工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已于2015年9月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从事木质家具制造、加工和生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润生家具厂处罚款20000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5日向润生家具厂依法送达了中(涌)环罚字[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润生家具厂在法定���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润生家具厂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润生家具厂缴纳罚款20000元。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涌)环罚字[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涌)环罚字[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