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5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895孟小凡与丁德武、秦新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凡,丁德武,秦新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5895号原告:孟小凡,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朱雪,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德武,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秦新龙(又名秦克军),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孟小凡与被告秦新龙、丁德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孟小凡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新龙、丁德武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小凡撤回对被告秦新龙、丁德武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0元,由原告孟小凡负担。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