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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恢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浙江中信英豪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季江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信英豪摩托车有限公司,季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恢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信英豪摩托车有限公司(现名:浙江三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建筑装饰城西大门二楼2-279-285号,机构代码:770701997。法定代表人:吴佩珍。被执行人:季江勇,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307号调解书,探克(广州)摩托车有限公司(现名:广州探克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克公司)应分期偿还浙江中信英豪摩托车有限公司(现名:浙江三野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野公司)货款5366154元,季江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以(2010)萝法执民字第132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0日,三野公司以上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探克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我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粤0112执恢92号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探克公司、季江勇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4月19日查封了登记在探克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和大道东布岭路79号房产。2017年4月21日,广东钜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保证函,申请作为保证人预交本案与(2017)粤0112执恢94号案的债务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合计1233万元,代为清偿探克公司的债务。2017年5月2日,广东钜富置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1233万元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2017年5月3日本院解除了对探克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和大道东布岭路79号房产的查封。2017年5月8日,探克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17)粤0112执异44号案受理,该案审查后裁定撤销本院(2017)粤0112执恢92号案对异议人广州探克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执行。三野公司不服(2017)粤0112执异44号裁定,于2017年8月2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州中院经审查作出(2017)粤01执复179号执行裁定,认定在探克公司已根据协议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后,三野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探克公司的财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三野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2017)粤0112执异44号裁定。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季江勇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已向广州中院申请参与分配季江勇名下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另因被执行人季江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季江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季江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猛刘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