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连东与张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东,张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556号原告:高连东,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张国彬,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承德市高新区。原告高连东与被告张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连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O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7日,被告以家里有急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元,并承诺一个月还清,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期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排脱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耍未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承德市双桥区法院提起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连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子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