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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食刚与朱文学、石家庄华旭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食刚,朱文学,石家庄华旭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光坤,刘华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7号原告:张食刚,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然,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学,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石家庄华旭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燕赵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朱文学。被告:杨光坤,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刘华立,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原告张食刚与被告朱文学、石家庄华旭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光坤、刘华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食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食刚撤诉。案件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计4974元,由原告张食刚负担。审 判 长  宋瑞清人民陪审员  宋 瑜人民陪审员  傅晓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