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桂霞申请执行徐海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霞,徐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杨桂霞,女,52岁。被执行人:徐海峰,男,49岁。申请执行人杨桂霞与被执行人徐海峰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集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桂霞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黑0521执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