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方君、戴悦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君,戴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3662号申请执行人:方君,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戴悦坤,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方君与被执行人戴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9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悦坤支付案款55366.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悦坤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公安户籍、淘宝、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并于2017年8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戴悦坤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居住情况并张贴督促执行公告。被执行人戴悦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戴悦坤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方君履行案款55366.67元。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