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91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陶文喆,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金玉,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晟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桐和、被申请人穆德玉、被申请人刘桐帮、被申请人张淑梅、被申请人刘艳、被申请人李长喜、被申请人田和砚、被申请人刘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津0103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6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刘金玉名下在兴业银行天津塘沽支行账户存款账户44×××79存款100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刘金玉名下在兴业银行天津塘沽支行账户存款账户44×××96存款100000元,查封了被申请人刘金玉名下牌照号为津N×××××号揽胜极光牌轿车。2017年10月24日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金玉在兴业银行天津塘沽支行账户存款账号44×××96存款10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金玉名下牌照号为津N×××××号揽胜极光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