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兰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开元玉业有限公司,肖兰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刑初795号自诉人镇平县开元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摩托市场,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6999880155。法定代表人徐晓理,任董事长。被告人肖兰兴,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19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自诉人镇平县开元玉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肖兰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镇平县开元玉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人肖兰兴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肖兰兴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镇平县开元玉业有限公司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 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