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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彭步青与彭唯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步青,彭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彭步青,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理人:张元(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彭唯,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步青与被执行人彭唯抚养费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步青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彭唯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并执行了大部分抚养费;因此案执行期限较长,本院于2014年3月对此案进行终本处理。现因申请执行人法定理人张元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5执恢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钟 勇审判员 白景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