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解凤莲、丁先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凤莲,丁先立,孙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3186号申请执行人解凤莲,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交通运输集团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丁先立,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孙培福,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执行解凤莲与丁先立、孙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违约金44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丁先立、孙培福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扣划孙培福银行存款27681元,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查封房产一套,短期内无法变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先立、孙培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