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楚中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2014)楚中执字第4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申请执行肖忠德、杨玉芬、何玉华、张文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肖忠德,杨玉芬,何玉华,张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中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金源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69309351-X。法定代表人文金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忠德,男,汉族,1967年6月9日生,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禄丰县金山镇科甲村。被执行人杨玉芬,女,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何玉华,男,汉族,1956年9月3日生,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禄丰县金山镇下水碓。被执行人张文芬,女,汉族,1960年6月18日生,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禄丰县金山镇下水碓。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与肖忠德、杨玉芬、何玉华、张文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拍卖:一、肖忠德所有的坐落于禄丰县彩云镇彩云新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禄房权证(2009)字第000251**号,面积为492.31㎡]及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禄国用(2010)第15202号,面积为1333.34㎡];二、杨玉芬所有的座落于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世恒商居小区第20幢969号房屋[房产证号为000335**,建筑面积为352.01㎡]及该房屋所辖的土地[土地证号为禄国用(2014)第0145**号,面积为80.2㎡];三、担保人何玉华及张文芬共同共有的座落于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西侧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禄房权证(2010)字第000266**号,共有权证号为(2010)共字第00042030号,面积为460.82㎡]及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禄国用(2009)第013213号,面积为92.50平方米]。上述肖忠德所有的坐落于禄丰县彩云镇彩云新区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不同意以物抵债。杨玉芬所有的座落于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世恒商居小区第20幢969号房产经过变卖,由买受人姚正琼以891000.00元买受。担保人何玉华及张文芬共同共有的座落于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西侧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由买受人何书娴以77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以上共计执行得拍卖款16650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杨玉芬被变卖房产欠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贷及利息(抵押物权优先受偿)7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同意划扣支付被执行人杨玉芬房屋变卖后租房费用60000.00元、楚雄双赢司法鉴定所对上述财产评估鉴定费35000.00元后,剩余85000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春年审 判 员  杨智勇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