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与被告张小华、朱素华、刘安明、张敏、肖建中、张林立、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刘安明,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3046号申请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住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三段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821575846。法定代表人:曹雪莲,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鑫,男,生于1988年7月,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刘安明,男,生于1956年4月,汉族,仪陇县。被申请人:张敏,女,生于1957年11月,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与被告张小华、朱素华、刘安明、张敏、肖建中、张林立、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刘安明在仪陇县植物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安明在仪陇县植物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