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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崇勋、马苏湖与陈仁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勋,马苏湖,陈仁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张崇勋,女,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申请执行人马苏湖,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陈仁广,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崇勋、马苏湖与被执行人陈仁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仁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仁广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3709号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46426元,并负担受理费7900元、执行费59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仁广银行存款5492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仁广收入5492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