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宝民与刘雷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民,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民,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李艳凤,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刘雷,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民与被执行人刘雷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杨宝民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杨宝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铁成书 记 员 张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