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9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明诉刘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刘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1128号原告:林明。被告:刘绪军。本院在审理林明诉刘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原告林明与被告刘绪军已私下协商好,故原告林明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明负担。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