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明诉刘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刘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1128号原告:林明。被告:刘绪军。本院在审理林明诉刘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原告林明与被告刘绪军已私下协商好,故原告林明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明负担。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