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行终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菊芳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菊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13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菊芳,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周,局长。上诉人李菊芳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所作西公(2016)第429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2行初4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李菊芳向西城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李菊芳于2014年11月22日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秩序被府右街民警查获的(立案通知书)及移送韶关市始兴县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2、西城分局训诫书原件。3、该训诫书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告?4、训诫书是依据什么法律不交给李菊芳本人而是在本人未授权的情况下交给其他人、单位或组织。5、李菊芳2014年11月22日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秩序的信息有哪些?”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李菊芳向西城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菊芳的起诉。李菊芳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菊芳向西城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李菊芳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菊芳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李菊芳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研审 判 员 徐 宁审 判 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元君书 记 员 高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