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永排与孙甲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排,孙甲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464号原告:王永排,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华,居民。被告:孙甲保,居民。原告王永排与被告孙甲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永排负担。审判长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