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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永排与孙甲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排,孙甲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464号原告:王永排,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华,居民。被告:孙甲保,居民。原告王永排与被告孙甲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永排负担。审判长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