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某1公司、于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咸阳某1公司,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88号。法定代表人:顾祥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某1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民生东路火车站综合小区8号楼门面房1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平市庄头村于东组。本院在执行陕西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某1公司、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