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4执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王华英、林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英,林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466号申请人:王华英女,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专、郭东洪,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少平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王华英、被申请人林少平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华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少平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振兴巷2号南江滨旧屋区改造(临江新天地)地块一×#楼×单元房产(产权证号闽(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数额为3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林少平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振兴巷2号南江滨旧屋区改造(临江新天地)地块一×#楼×单元房产(产权证号闽(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