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财保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学东与被申请人李志刚、吴忠市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刚,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财保2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学东,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申请人:李志刚,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申请人: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学东与被申请人李志刚、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陕0881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宁C508**/宁C90**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强制保险单及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同时向本院提供现金12万元作为反担保金,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马学东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宁C508**/宁C90**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