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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与冯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冯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6503号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盏工业园嘉福工业区嘉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邱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星星,该公司职员。被告:冯齐伟,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项城市,通讯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齐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80130.50元;2、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拖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80130.50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完毕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受理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3日至2016年3月3日,在此期间内被告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合同的内容为原告给被告提供PVC人造皮革成品,被告以百斯特皮革的名义进行来往交易,但实际该公司是不存在的。到起诉之日尚欠货款80130.50元。经过陆续的沟通和交流,在2016年9月3日与被告录音确认个人尚欠货款80130.50元。对方一直声称货款金额正确,将予以排款,但一直拖欠,不予实际划款。严重得影响了原告的债权利益。根据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依法判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齐伟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冯齐伟以东莞市百斯特皮革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并不存在)的名义向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购买PVC人造皮革成品,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PVC人造皮革成品,原告提供了发货清单、对账单予以证实买卖关系,其中2015年4月30日对账单显示,被告冯齐伟欠货款94410元,该对账单有“冯齐伟”字样签名,同时,原告提供的自称2016年9月3日电话录音显示,冯齐伟尚欠原告货款80130.50元。本院认为,被告冯齐伟拖欠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货款80130.5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对账单、电话录音等为凭,本院予以认可。由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拖欠的货款,同时放弃庭审抗辩,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冯齐伟应将货款80130.50元支付给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由于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2月1日起以货款8013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冯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130.5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8013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4元,由被告冯齐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华军人民陪审员  何志机人民陪审员  汤玉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思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