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与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515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77534335。负责人:张琴,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桃源丽景10栋2号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44271559G。法定代表人:吴继华。被申请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注册号:360700210014429。法定代表人:黄卫华。被申请人:吴继华,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吴小红,女,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黄卫华,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唐青,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与被申请人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价值3689189.96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以其自身财产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小红所有的位于渡口路店面;二、查封被申请人吴小红所有的位于渡口路店面;三、查封被申请人吴小红所有的位于赣州市长征大道房产;四、查封被申请人吴小红所有的位于赣州市长征大道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吴继华所有的位于章江新区长征大道房产。六、查封被申请人吴继华所有的位于市长征大道写字楼;七、以上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3689189.9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 婕书 记 员 叶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