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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与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374号原告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土楼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杜言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金胜,男,1957年4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马军辉,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