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宋集军与齐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集军,齐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319号原告:宋集军,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齐永军,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宋集军与被告齐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集军与被告齐永军自行和解。原告宋集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宋集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集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集军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丽亚吾拉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