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1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1年4月24日生。被执行人:袁某,男,1978年1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某某2017年11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整,2018年2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人民币9112.50元,剩余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