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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华与董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董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325号原告王华,女,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董学军,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董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