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华与董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董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325号原告王华,女,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董学军,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董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