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忠煜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忠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6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忠煜,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花湖大道振兴路东沙县,户籍地福建省沙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忠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苏0115刑初1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忠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林忠煜不服,以自己没有故意伤害,是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忠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林忠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刑初10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