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吉东村村民委员会、梅士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吉东村村民委员会,梅士宝,张习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吉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苑法国,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士宝,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习英,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信,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吉东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梅士宝、张习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时,未作出裁定,未开庭,亦未将合议庭组成人员等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吉东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东徽审判员 杨 建审判员 邵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