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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行初84号 原告郑景凤诉被告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景凤,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04行初84号原告郑景凤,女,汉族,沙洋县人,现住沙洋县长林社区一组。被告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邵祖江,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峰翔,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景凤诉被告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景凤负担。审 判 长  孙艳青审 判 员  罗 肖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胤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