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1、刘某某等与杨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刘某某,杨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967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杨某2,女,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杨某1、刘某某与被告杨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1、刘某某自2017年10月18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1、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1、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