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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春华、沈志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华,沈志忠,黄丽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春华,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沈志忠,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黄丽欢,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杨春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志忠、黄丽欢归还25275元。本院在执行中,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依法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