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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凤艳与尹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艳,武海东,尹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94号之一申请人王凤艳,女,37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武海东,男,40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尹晓峰,女,38岁,汉族,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晓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尹晓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工资账户内(账号为YYYYYYYYYYYYY)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