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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朝忠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朝忠,林燕飞,黄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黄如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妃(系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温朝忠,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林燕飞,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黄群忠,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温朝忠、林燕飞、黄群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朝忠、林燕飞、黄群忠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5109.3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了被执行人温朝忠、林燕飞、黄群忠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燕飞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并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温朝忠、林燕飞、黄群忠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在期限内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俊审判员  刘守强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