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梅朝稳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朝稳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79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朝稳,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建始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宴周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朝稳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讷、书记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朝稳及其辩护人宴周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梅朝稳在武汉市汉阳区鑫佳园酒店5楼,以休闲会所的名义,组织招募、纠集卖淫女,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瞿某(已判决)负责日常经营、陈某4(已判决)负责管理卖淫女、尤某(已判决)负责收银,袁某(已判决)等人负责招揽嫖客,对卖淫活动进行集中管理,所收嫖资与卖淫女按比例分成。2015年11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民警在上述卖淫地点,查获3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及其他8名卖淫女。2017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梅朝稳在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新都国际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破案经过,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梅朝稳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梅朝稳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二之规定对被告人梅朝稳定罪处罚。被告人梅朝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无辩护意见。辩护人宴周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亦不持异议,但辩护被告人梅朝稳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梅朝稳在武汉市汉阳区鑫佳园酒店5楼,以休闲会所的名义,组织、招募卖淫女,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瞿亚军(已判决)负责日常经营、陈洪权(已判决)负责管理卖淫女、尤梦龙(已判决)负责收银,袁晖(已判决)等人负责招揽嫖客,对卖淫活动进行集中管理,所收嫖资与卖淫女按比例分成。同年11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民警在上述卖淫地点,查获3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及其他8名卖淫女。2017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梅朝稳在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新都国际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抓获、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在刑侦大队追逃小组的指导下,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永丰街派出所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发现了被告人梅朝稳的车辆信息。2017年4月20日,该所民警根据对该车进行研判视频追踪,在武汉经济开发区创业路新都国际小区内发现该车,遂进行布控守候,当日18时许,被告人梅朝稳在小区内准备驾车时被布控民警抓获。二、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前处材料收集情况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梅朝稳的身份情况、前处情况,及涉案其他另处人员的身份情况。2、酒店承包经营合同证实,成某心与张某杰于2015年10月18日就鑫佳园大酒店五楼棋牌室租赁相关事宜签订了合同。3、收款收据、支出证明单、收费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梅朝稳组织卖淫活动收入支出的相关情况。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已被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三、另处人员的供述1、罪犯瞿亚军的供述:我之前在武汉跑车子认识的一个朋友老四,他给我打了好多次电话,他说他在汉阳鑫佳园酒店5楼开了一个会所,要我到他这里上班,做楼面部长,月工资2800元,后来我就在这个月的6号去这里找他,然后我就在那里上班了,管理四个服务生,服务生分早晚两班,早班是中午12点钟到晚上20点钟,晚班是晚上20点钟到次日凌晨3点钟,平时一般都是营销员在外面带人到会所,安排完嫖客和小姐进房间后,我让服务生把茶水送进去,等嫖客做完性交易之后,我再让服务生把房间打扫干净,把物品摆放整齐就可以,嫖客做完性交易后到前台付账,一般都是600元、800元、1000元不等的价位,钱交给收银员最后再交给一个叫贝贝管财务的,然后再分给小姐一部分,会所留一部分。会所便于管理,老四还专门建了一个微信群,群里都是我们会所的人员,老四要开会就要我在群里发一下。我们会所一共有20多个人,技师有10来个左右,这几人都由洪权负责管理,收银员还没招到,现在暂时由尤梦龙负责收银,仓库保管员一个。2、另处罪犯尤梦龙的供述:我们桑拿部的老板是一个叫“四哥”的人,大概40岁左右,湖北恩施人,名字我不知道,我是多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是“四哥”打电话叫我过来给他帮忙,具体的待遇还没有谈。今天民警去的时候,他不在桑拿部。我在桑拿部打杂,哪里差人就往哪里顶,今天被抓的时候我在收银。3、另处罪犯陈洪权、袁晖的供述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梅老四找到我,跟我说要租我的鑫佳园酒店5楼一整层楼,我的酒店的5楼本来就是做的棋牌室,因为我酒店的棋牌生意不好,正好他要租,我就准备把5楼租给梅老四,然后他就和我谈好租赁价钱,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我跟他说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并在合同中注明了。梅老四当时跟我说,他要一个张某的人来和我签订合同,就这样在2015年的10月18日,我就和张某签订了房屋的租赁合同。2、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被传唤的原因是我工作的酒店第五层,有卖淫嫖娼的。我是11月8日受雇的,恩施老乡梅老四给我打电话,叫我过来帮几天忙,帮忙发东西,我就来了,每月给2500—3000,我答应了。我在店里的具体工作就是发放服务用品,一次性床单、牙刷、杯子、毛巾、浴巾等。3、证人彭某的证言:我在会所负责打扫客房的卫生、技师房的卫生,晚上负责煮宵夜。客房的卫生主要是烟灰缸和垃圾桶里的垃圾,垃圾是避孕套和卖淫所需的用品。我一个外号叫“小二”的朋友认识老板“老四”,就把我介绍来上班的。我5号到的鑫佳园酒店,是瞿亚军在车站接的我,把我带到了酒店五楼的会所,该会所是瞿亚军负责管理我们的工作,我还认识一个叫刘某的,也是服务员,还认识一个收银的叫尤梦龙,一个管理仓库的叫陈某1,还认识一个叫陈洪权的。4、证人刘某、陈某2、龙某等人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5、证人赵某芳、陈某3、陈某4、向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上述几人于案发当晚在汉阳区鑫佳园酒店5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四、另处罪犯瞿亚军、尤某、证人彭某、陈某1、陈某2的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梅朝稳为会所总负责人。五、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汉阳区鑫佳园酒店5楼会所的具体情况。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等证实,被告人梅朝稳与同案犯瞿亚军等人通过微信、短信发布信息、联系嫖客、组织卖淫的相关情况。六、被告人梅朝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其组织卖淫行为予以否认,但供述其外号为“梅老四”。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朝稳租赁场所,雇佣人员,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朝稳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朝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梅朝稳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朝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玮人民陪审员 郑云华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志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