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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丽影与石文颜、石文谦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影,石文颜,石文谦,石文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410号原告:田丽影,女,193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文颜,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石文谦,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石文珊,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田丽影与被告石文颜、石文谦、石文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田丽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丽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丽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妍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