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2692张福德与孙婧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德,孙婧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692号原告:张福德,男,195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孙婧婧,女,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海,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福德与被告孙婧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福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901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掌握原告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及关联U盾,并知晓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在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代表原告对银行卡内的账户余额进行转账或支付等操作。2017年5月18日,由于被告的错误操作,向不认识的第三方分两次共支付490100元(含手续费)。现该款项已无法追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婧婧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万桥公司)的财务人员。镇江万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3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北京万桥兴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桥公司)100%持股。原告张福德为北京万桥公司的董事、镇江万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镇江万桥公司因运营需要,以张福德个人名义在建设银行开立了一个账户,用于公司经营过程中款项往来支付。被告孙婧婧掌握该账户的银联U盾及支付密码。据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立案告知单及询问笔录反映,2017年5月18日,被告孙婧婧遭遇网络诈骗,接受名为“镇江万桥公司负责人赵民军”的指令向犯罪嫌疑人的账户分两次转账490000元。发现被骗后,于2017年5月22日向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报案,该局于2017年5月23日正式立案受理,案件名称为“2017522万桥重机有限公司被诈骗案”。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陈述、账户交易明细、记账明细、QQ聊天记录、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立案告知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孙婧婧进行转账操作汇出490000元款项的银行卡账户虽属于原告名下,但从该账户的款项往来支付明细反映出该账户的交易并非用于原告私人生活,而是用于镇江万桥公司的日常经营运转的支付。该账户为原告所有,按理被告孙婧婧无权对该账户内财产进行处分,其之所以能对原告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等操作,是基于其镇江万桥公司的财务身份,属履行职务行为。且疑似被骗后,也是以镇江万桥公司被诈骗报案和立案,故本案所涉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形式上虽为原告所有,但实际权利应归属于镇江万桥公司。原告张福德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其以个人名义起诉,当属主体不适格。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所诉虽已登记立案,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福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6元,本院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原告张福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方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