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淑芹与刘兴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芹,刘兴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芹,女,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红星农场乐居小区11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刘兴月,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红星农场第五作业区工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芹与被执行人刘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兴月下落不明,暂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兴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