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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冯建与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02行初10号原告冯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391-4。法定代表人侯佃晓,局长。第三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央赣路。法定代表人金丽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诉被告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郗小慧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