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冯建与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02行初10号原告冯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391-4。法定代表人侯佃晓,局长。第三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央赣路。法定代表人金丽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诉被告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郗小慧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