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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晋江梅峰建材有限公司、晋江育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梅峰建材有限公司,晋江育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5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梅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新安村石湖边。法定代表人:苏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育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下洪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晋江梅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育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5日向上诉人晋江梅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但上诉人晋江梅峰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晋江梅峰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佳华审判员  王经艺审判员  孙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蓉附引用法律条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