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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异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新星与周友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星,周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异6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新星,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潜山路2号,身份证号码:422301197503270032。申请执行人周友权,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同心路私房,身份证号码:422301196312290511。本院在审理异议人张新星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张新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新星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新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 萍审判员 严 平审判员 曹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