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1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刘硕真,该公司董事长。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3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涉案众多,资产涉及抵押且已被多个法院查封,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但查封财产暂不宜单独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仲案字第237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