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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老虎与毛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老虎,毛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584-1号申请执行人董老虎。被执行人毛少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老虎与被执行人毛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少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02860元,但被执行人毛少军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少军名下有酷威牌汽车一辆,已进行查封;并按申请人执行人董老虎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毛少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