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731民督1号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轩辕路33号。法定代表人:任滋,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白璟,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贷款本息未还。要求被申请人白璟给付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256853.9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白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256853.93元。申请费1718元,由被申请人白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霞注:被申请人如主动履行,应将案款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数汇入张家口银行涿鹿县支行42×××15账户,并将缴费凭证递交我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