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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张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张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5836404-2。法定代表人:郑青,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林荫娣,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玉春,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张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张玉春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除本院查封未实际扣押的闽D×××××号汽车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贷款16628.8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等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