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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兴达烟酒商店诉东莞市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兴达烟酒商店,东莞市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249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兴达烟酒商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帝都大公馆。经营者:张四兴。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花,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楷模家居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家具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国芳,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兴达烟酒商店诉被告东莞市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兴达烟酒商店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兴达烟酒商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兴达烟酒商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150元。��理审判员孙文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