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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伟、吴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吴杨超,朱江珠,黄立功,童满,安庆腾瑞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嘉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年友,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178号之一陶能主,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吴伟,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吴杨超,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朱江珠,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黄立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童满,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腾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杨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嘉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江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年友,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年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陶能主与被执行人吴伟、吴年友、吴杨超、朱江珠、黄立功、童满、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腾瑞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嘉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债权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91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杨超名下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的房产一套和位于开发区房产一套、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江珠名下的位于迎江区的房产一套和位于大观区的房产一套。经查,上述房产都已被抵押和查封,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1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东审判员 章文凯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宏春 百度搜索“”